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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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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琴与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05号 原告王爱琴,女,汉族,1953年,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奎,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琴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住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05号

原告王爱琴,女,汉族,1953年,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奎,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琴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虞城县。

负责人户念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守龙、王源清,该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诉被告虞城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提供劳务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赔偿款26000元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

案件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明喜

审判员  何 伟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