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陈某,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林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在被告林某未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祁中伟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