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406号 原告李明白,男,194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李春红,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李小宣,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李明白与被告李春红、李小宣赡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李春红、李小宣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白撤回对被告李春红、李小宣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