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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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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学新与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小字第86号 原告齐学新,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忠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学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

(2015)浚民小字第86号

原告齐学新,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忠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学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学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学新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素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