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小字第86号
原告齐学新,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忠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学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学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学新负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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