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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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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红全与王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小字第75号 原告翟红全,男,1963年1月6日出生。 被告王有林,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翟红全与被告王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红全、被告王有

(2015)浚民小字第75号

原告翟红全,男,1963年1月6日出生。

被告王有林,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翟红全与被告王有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红全、被告王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王有林尽快还清所欠运费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钱数没有异议。但2012年和2013年原告给我拉石粉,每吨我抽5元,至少有10车没有让我抽钱,并且原告越过我找下家交易,给我造成损失至少5000元,让我少获利2750元,扣除后原告应再给我275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翟红全为被告王有林运输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运输完成后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原告完成运输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下余8000元运费被告给原告打有欠条,后被告又分两次分别支付原告运费2000元、1000元,现尚欠5000元运费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完成了货物运输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运输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支付其提成及原告越过其给下家运输货物,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有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翟红全运输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