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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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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51号 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红霞,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51号

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红霞,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刘红霞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