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768号
被告齐朝信,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张会芹,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风霞与被告齐朝信、张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陈风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华
审 判 员 董胜利
人民陪审员 侯国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彦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