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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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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风霞与被告齐朝信、张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陈风霞,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齐朝信,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张会芹,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风霞与被告齐朝信、张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浚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陈风霞,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齐朝信,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张会芹,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风霞与被告齐朝信、张会芹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陈风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爱华

审 判 员  董胜利

人民陪审员  侯国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彦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