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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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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学成与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卢民四初字第92号 原告荆学成,男。 被告杨建国,又名杨超,男。 原告荆学成与被告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彦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

(2015)卢民四初字第92号

原告荆学成,男。

被告建国,又名杨超,男。

原告荆学成与被告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彦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曾租用他的挖掘机承包工程,租金一直未付,2014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租金100000元的欠条,约定两个月付清。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曾租用原告的挖掘机承包工程,租金一直未付,2014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租金10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4年8月2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金100000元事实清楚,并写有欠条,约定两月付清,被告有义务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计算时间从欠条上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8月2日起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学成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3日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