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四小字第4号
原告高攀,男,1990年4月8日生。
被告范满财,男,1965年11月9日生。
原告高攀与被告范满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彦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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