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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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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婷婷与陈军、宋增源、宋青青、虞城县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左婷婷,女,199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女,1957年出生。 被告宋增源,男,1982年出生。 被告宋青青,女,1988年出生。 被告虞城县银信投资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左婷婷,女,199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女,1957年出生。

被告宋增源,男,1982年出生。

被告宋青青,女,1988年出生。

被告虞城县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福召,总经理。

原告左婷婷与被告陈军、宋增源、宋青青、虞城县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王勇、代理审判员梁大红、陪审员何文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婷婷的委托代理人白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宋增源、宋青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婷婷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经被告宋增源的妻子李迪介绍,借给宋社会150000元,被告银信投资公司为宋社会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8‰,宋社会为原告出具了借据,银信投资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担保书。2015年2月份,宋社会因病去世,该笔贷款应有宋社会的妻子陈军、子女宋增源、宋青青偿还,但约定的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到期后,因宋社会已去世,被告拒不支付到期利息,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军未答辩。

被告宋增源、宋青青庭审后,向本院邮寄了答辩意见辩称,左婷婷诉讼的150000元借款是其父宋社会生前所借,借款债务人系宋社会一人,与宋增源、宋青青无关。宋社会于2015年2月20日去世,宋增源、宋青青对宋社会生前所有的一切财产自愿放弃继承权,对宋社会生前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要求驳回对宋增源、宋青青的起诉。

被告银信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一份、汇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与宋社会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情况;2、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银信投资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河南省虞城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的证明一份、车辆信息多项查询单一份三页,证明宋社会已死亡且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应依法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陈军、宋增源、宋青青、银信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放弃质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宋社会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8‰。分四期付息,每期支付利息8100元,于2015年1月30日支付第一期利息,4月30日支付第二期利息,7月30日支付第三期利息,2015年10月30日支付第四期利息并归还本金。借款当日,被告银信公司为原告出具担保书,约定此笔借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由银信公司三天内出资偿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2014年10月31日原告将款汇入宋社会指定的账户。宋社会支付第一期利息后,于2015年2月20日因病去世,第二期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原告要求宋社会的妻子陈军、子女宋增源、宋青青继续支付借款利息被拒绝,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宋社会生前与原告左婷婷成立的借款合同合

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宋社会生前与陈军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社会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陈军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属于宋社会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陈军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增源、宋青青作为宋社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负有妥善保管宋社会遗产并协助债权人在宋社会遗产的范围内实现债权的义务,故被告宋增源、宋青青应在管理或者继承宋社会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构成合同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银信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按担保合同约定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宋社会生前欠原告左婷婷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由被告陈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增源、宋青青在继承或者管理宋社会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虞城县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军、宋增源、宋青青、虞城县银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33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