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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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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杰与刘培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刘振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培九,男,1956年11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杰与被告刘培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2015)浚民初字第85号

原告刘振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刘培九,男,1956年11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杰与被告刘培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李振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振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英

审 判 员  靳志民

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