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画某与李某某、吴顺燕、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长村中心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画某,男,2003年3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画春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2003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及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顺燕,女,1

(2015)浚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画某,男,2003年3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画春生,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2003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及被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顺燕,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系被告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长心校。

法定代表人陈淑焕,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代表人张保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保星,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画某与被告李某某、吴顺燕、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长村中心校(以下简称长村中心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画某的法定代理人画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波,被告及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顺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朝,被告长村中心校的法定代表人陈淑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生,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保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下午,在被告长村中心校上体育课期间,被告李某某不慎将我的眼戳伤。经多次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应赔偿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继续治疗费及延误学习补课等相关费用96139.22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数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李某某、吴顺燕辩称:原告的伤情完全是由于被告长村中心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义务造成的,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长村中心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村中心校辩称:我校已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及附加的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保护,原告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救助原告,我校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其预付款5000元,该款应当由原告在得到足额赔偿后予以偿还。在原告受伤的过程中,我校已尽到必要管理义务,在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是原告伤情的加害人,也不是管理人,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或者管理责任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医疗费用应当依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核定,学校投保的险种赔偿金额不能累加,校方责任险是在校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无过失责任险是在校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予以赔偿,两个险种赔付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不能同时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有5%或200元的免赔额,以高者为准。

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前后三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复查,主要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共计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用22235.39元。

2、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一张。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画某左眼角膜穿通伤术后、左眼IOL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关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医疗终结期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定意见为,画某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2人,出院后需要生活护理1人,期限3个月;医疗终结期限约需6个月。为鉴定支付鉴定费3100元。

3、鹤壁市春雷路艺佳彩扩摄影艺术中心票据4份,款140元。证明原告为鉴定照相支付照相费140元。

4、交通费。证明为就医支付交通费802元。

5、2013全县行政村、居委会一览。证明原告所居住地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在城市居住,应依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李某某、吴顺燕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曾拿出20000元钱给原告家人让原告先看病。

被告长村中心校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的第1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的第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鉴定的伤残等级过高,护理人数过多。对鉴定费、照相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原告的第4份部分有异议,请法院酌定。对原告的第5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系农村居民,且其提交的证据加盖的是浚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

二、被告李某某、吴顺燕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三、被告长村中心校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与其他被告的质证意见:

1、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校方花名册、发票。证明长村中心校在人保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投保人数152人,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原告在校方花名册内。

2、收到条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长村中心校法定代表人向原告预付5000元。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吴顺燕无异议。

被告人保公司无异议,但认为保单背面有免赔偿5%的约定。

四、被告人保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与其他被告的质证意见: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证明精神损失费、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原告与被告长村中心校有异议,认为约定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被告李某某、吴顺燕不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的第1、2、3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第4份证据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居住地与原告三次在郑州住院就医的客观实际,本院酌定750元。原告的第5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本院对原告的证明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长村中心校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公司的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