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649号
原告郭学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文与被告河南盛世兴业面粉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文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郭学文负担。
审判员 靳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