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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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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恒久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 法定代表人赵学勇,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久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 法定代表人李红香,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久饲料

(2015)浚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

法定代表人赵学勇,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久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

法定代表人李红香,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久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鹤壁市双凤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路 畅

审 判 员  刘希普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