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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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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东泰门厂与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浚县东泰门厂。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经理。 被告张振兴,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与被告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东

(2015)浚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浚县东泰门厂。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经理。

被告张振兴,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与被告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原告浚县东泰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东泰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浚县东泰门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英

审 判 员  靳志民

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