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经理。
被告张振兴,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与被告张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东泰门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货款付清原告,原告浚县东泰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东泰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浚县东泰门厂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英
审 判 员 靳志民
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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