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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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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福来、梁政民、李彦举、蒋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浚法民金初字40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浚县王庄乡,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

(2015)浚法民金初字40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郑伟,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浚县王庄乡,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何福来,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梁政民,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

被告李彦举,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蒋冬冬,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福来、梁政民、李彦举、蒋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福来、梁政民、李彦举、蒋冬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81506.38元。2015年7月20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何福来、梁政民、李彦举、蒋冬冬支付本金500000元,利息另案主张。2015年8月5日,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福来、梁政民、李彦举、蒋冬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罗金忠

审判员  路 畅

审判员  刘希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