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5号
原告李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段洪雨(又名段兰存),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