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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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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与段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5号 原告李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段洪雨(又名段兰存),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5号

原告李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段洪雨(又名段兰存),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承担。

审判员  张春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