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顺玉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明学、常根生、常金林、王才生、许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顺玉,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号。 法定代表人温刚,任董事长。 被告刘明学,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

(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顺玉,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号。

法定代表人温刚,任董事长。

被告刘明学,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根生,男,1958年1月26日,汉族。

被告金林,男,1963年2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才生,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二明,男,约52岁,汉族。

原告王顺玉诉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明学、常根生、常金林、王才生、许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顺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代理审判员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