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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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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翔宇与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赵翔宇,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强。 原告赵翔宇诉被告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

(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赵翔宇,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城郊乡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强。

原告赵翔宇诉被告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