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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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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