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9-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负责人李志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淑敏,女,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南城墙街4号,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
被告耿红朝,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
被告贾素梅,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宝刚,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浚县王庄乡东沙地村。
被告康彦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浚县善堂镇第二中学教师,住浚县善堂镇东善堂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罗金钟
审 判 员 路 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