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