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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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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