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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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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淦与林州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高淦,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州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高淦诉被告林州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高淦,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州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高淦诉被告林州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淦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庆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