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09号
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郊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锁诉被告林州市东姚镇下郊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银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