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随生与王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李随生,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芳,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随生诉被告王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民 事 决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李随生,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芳,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随生诉被告王苏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随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苏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随生诉称,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合涧镇苏芳砂石厂干活,2013年11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洗砂机绞伤左手,后到林州市骨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1、左手拇指皮肤挫裂脱套伤;2、左手拇指拇长屈肌腱断裂;3、左手拇指远节指骨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