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合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李随生,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芳,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李随生诉被告王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随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苏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随生诉称,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合涧镇苏芳砂石厂干活,2013年11月9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洗砂机绞伤左手,后到林州市骨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1、左手拇指皮肤挫裂脱套伤;2、左手拇指拇长屈肌腱断裂;3、左手拇指远节指骨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