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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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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初重字第29号 原告赵爱平,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支行行长。 原告赵爱平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劳动争议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初重字第29号

原告赵爱平,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支行行长。

原告赵爱平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5月12日本院受理,2014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4)林民一初字第79号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3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2015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