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林州市五龙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金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金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荣生。

被告林州市五龙镇政府,住所地: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委会、林州市五龙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