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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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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强、李爱平与王朋芳、赵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李付强,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爱平,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李付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候爱国,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朋芳,女,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赵喜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李付强,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爱平,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李付强之妻。

委托代理人候爱国,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朋芳,女,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赵喜连,女,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王朋芳之母。

委托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强、李爱平诉被告王朋芳、赵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与被告庭外和解,请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