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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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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花与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城郊乡大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魏用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于金花,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明,村支书。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魏广山,小组组长。 被告魏用峰,男,汉族,住林州市。 本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于金花,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州市

被告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明,村支书。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魏广山,小组组长。

被告魏用峰,男,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花诉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第二村民小组、魏用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