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田广军,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路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吕书恩。
委托代理人包全胜,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岩,安阳市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志,男,汉族,住1984年6月6日生,住林州市。
原告田广军诉被告安阳市蓝盾驾校、郭晓志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广军委托代理人路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晓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广军诉称,2011年8月7日,原告去被告处学车,并交纳学车费用3600元,可在体检后,一直没有安排学车课程,在我多次追问下,被告总告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也没有学过车,也不退还学费,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学车费用3600元,支付原告交通费、误工费302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郭晓志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晓志于2011年8月7日收取原告田广军B2学费3600元,但之后并未安排原告田广军学习课程,也未退还原告田广军学费。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广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蓝盾驾校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郭晓志收取原告田广军B2学费3600元,但之后并未安排原告田广军学习课程,也未退还原告田广军学费。现原告田广军要求被告郭晓志退还学费3600元,应予支持。原告田广军要求被告郭晓志退还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晓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广军学费3600元;
二、驳回原告田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晓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