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焦海龙,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海生,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建筑业总部大厦509号。 法定代理人郭青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进强诉被告焦海龙、杨海生、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代理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