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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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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武某某,男,回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某某,女,回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武某某,男,回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