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原籍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女,回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法定代理人:买某某,女,回族,32岁,住洛宁县,系被告张某某母亲。 被告:买某某,女,回族,85岁,原籍洛宁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买某某、张某某、买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