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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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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