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彦,女,汉族。系原告侯某之母。 被告李莹超,男,汉族。 原告侯某诉被告李莹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怀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