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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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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娟与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 原告郭某娟,女,汉族。 被告郭某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娟诉被告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

原告郭某娟,女,汉族。

被告郭某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娟诉被告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娟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