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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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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东与慕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31号 原告张伟东,男,汉族。 被告慕有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东诉被告慕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东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东的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31号

原告张伟东,男,汉族。

被告慕有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东诉被告慕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东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梦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