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31号 原告张伟东,男,汉族。 被告慕有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东诉被告慕有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东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梦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