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4号 原告朱琳,女,汉族。 被告黄战军,男,汉族。 被告芦俊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黄战军、芦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开庭前本院又通知原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琳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