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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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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琳与黄战军、芦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4号 原告朱琳,女,汉族。 被告黄战军,男,汉族。 被告芦俊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黄战军、芦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缓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4号

原告朱琳,女,汉族。

被告黄战军,男,汉族。

被告芦俊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黄战军、芦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开庭前本院又通知原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琳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