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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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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薛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薛某某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