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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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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某某诉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梅某某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梅某某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倩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