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文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郁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