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100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