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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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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4年10月28日生,回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10月28日生,回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