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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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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省成与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92-1号 原告王省成,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兰,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与原告王省成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晶鑫实业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792-1号

原告王省成,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兰,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与原告王省成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省成诉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