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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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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喜芝与朱明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毛喜芝,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朱明春,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毛喜芝诉被告朱明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毛喜芝,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朱明春,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毛喜芝诉被告朱明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