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96-2号 原告毛喜芝,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林强,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朱明春,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仲英,女,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毛喜芝诉被告朱明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毛喜芝于2015年9月22日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毛喜芝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喜芝撤回起诉。 诉讼费900元由原告毛喜芝负担(原告毛喜芝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多交纳部分900元予以退还原告毛喜芝)。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