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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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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原庆与付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朱原庆,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忠,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朱原庆与被告付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朱原庆,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忠,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朱原庆与被告付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原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建忠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原庆诉称,2014年2月20日,原告带领其他八人随被告付建忠到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干活至2014年8月12日止,被告付建忠为工头,负责安排工作及发放工资等事宜。工作结束后,被告付建忠以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不给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等九人的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建忠承诺于2015年2月4日前向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追讨工资款并交付给原告,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拿到相应得的工资。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3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原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付建忠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付建忠向朱原庆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原庆上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内工程工款83000元”。朱原庆称其诉至法院后付建忠已向其偿还工资款30000元,剩余53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付建忠出具的欠条,经过庭审举证过程,本院予以采信。上述“欠条”系原告朱原庆与被告付建忠之间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原告朱原庆主张被告付建忠偿还所欠工资款83700元,依被告付建忠向原告朱原庆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及原告朱原庆称被告付建忠已经偿还30000元的情况,本院确认被告付建忠尚欠原告朱原庆工资53000元(83000元-30000元)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原庆支付工资款53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原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元,由原告朱原庆负担3元,被告付建忠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