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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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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琴与郭秋香、李矿生、郭万茹、郭秋霞、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0-3号 原告周桂琴,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生,1955年5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秋香,女,1962年9月11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50-3号

原告周桂琴,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生,1955年5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秋香,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李矿生,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郭万茹,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郭万霞,女,1957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庆河,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丽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万茹,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学祥,总经理。

原告周桂琴诉被告郭秋香、被告李矿生、被告郭万茹、被告郭秋霞、被告河南高丽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桂琴诉称,2013年9月10日、11月20日,被告郭秋香分别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1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户违约金,并由被告郭万茹、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予以担保。另李矿生系被告郭秋香之夫,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本金300万元、100万元按月息3分计算,分别从2013年9月10日、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被告郭秋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荥阳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9月29日原告周桂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上民初字第850-1号保全裁定,并作出了相关保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原告周桂琴陈述,被告郭秋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荥阳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桂琴对被告郭秋香、被告李矿生、被告郭万茹、被告郭秋霞、被告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38800元,不再交纳(原告周桂琴因申请缓交而未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桂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