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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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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甲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夏某甲,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82号

原告某甲,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某甲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浩、王芳,被告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甲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同一单位上班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21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夏某乙。由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加之双方婚前相识不到三个月时间就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对于对方的性格特点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以原告不顾家、不负责任为名与原告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淡漠。2015年6月原被告双方再次因此事争吵,并决定协议离婚,但后因种种原因离婚未果。随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拒绝原告回家居住。自此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双方无和好可能。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修复。为此,原告特依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时某某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诉不尽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依然可以修复,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是有着坚实基础的。双方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相识,而后双方互有好感,从而建立恋爱关系。乃至后来相处之中感觉情投意合,决定共同终身生活进而登记结婚,都是双方真心实意的表示,是双方感情达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期间没有掺杂任何利害关系,所以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感情基础是很好的,答辩人所谓的“草率”结婚只是其要求离婚的借口,根本不符合事实。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的感情生活也是和谐的。由于答辩人是再婚,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同时年龄也比被答辩人大上几岁,所以对于新成立的家庭乃至被答辩人都很是珍惜,偶有家庭矛盾,答辩人是尽量理解退让,抱有一个宽容之心来进行处理,所以婚后初期的感情生活是甜蜜和谐的。矛盾的起因是在有了孩子以后,二人世界变成了三人世界。最初孩子刚刚降生,家里充满了幸福和快乐。被答辩人也很高兴,随着孩子的慢慢长大,繁杂的家务取代了喜悦。然而被答辩人却像一个没有长大的孩子,完全不适应家庭的变化,由于答辩人不能再向没有孩子时照顾被答辩人,同时也自然而然的对被答辩人也会提出一些要求,被答辩人并不能理解答辩人的辛苦和用心,这样慢慢开始有了争执和口角。在此,答辩人也请被答辩人想想,我此前和你一样的上班工作,一样劳累,下班还要做家务,照顾孩子,你知道照顾家庭的繁琐和辛苦吗?既然成立了家庭,就要共同为之建设付出,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谁也不能推卸逃避,这需要我们共同面对,理性解决。人都是要长大的,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要成长,每个年龄段都会有不同的问题,它不会因为你的逃避而消失。如果你和我离婚了,和别人再成立家庭,依然会遇到这些问题,这难道只是离个婚就能够解决的吗?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矛盾起因在于被答辩人的幼稚和不够成熟,并非是夫妻感情的真正破裂,我一直对我们美好的生活充满着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相互坚守,感恩包容,理解支持,共同去为孩子创造一个轻松、愉悦、健康、快乐、完整的优秀成长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只是缺乏理解沟通,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相互包容,感恩彼此,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够解除误会,共同理解对方,营造和谐的生活。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某甲与时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11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11年10月29日生一女取名夏某乙。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摩擦,导致矛盾。现夏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时某某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时某某已怀孕。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时某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夏某甲因生活琐事起诉要求与被告时某某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仅凭原告夏某甲口述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时某某现在怀孕期间,故对原告夏某甲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摩擦,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时某某双方今后应珍惜家庭生活,多交流沟通,增加彼此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关爱,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温馨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