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487-2号
原告杨付山,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97号院9号楼5单元201号。
被告张春香,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上街区华宸上院1号楼2楼西户。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已解决,故已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春香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56号院1幢2层2单元202号房产(郑上037572号)的查封;
解除对杨敏所有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海龙香槟大道18号楼3单元5层505房产(荥房权证字第1201008985号)的查封。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