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小字第68号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春伟,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春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磊 |